第475章 三个死刑!(上)(2 / 2)
学小雅、菲菲实施霸凌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”
“在得知被害人掌握其聚众吸毒的证据后,为毁灭证据,伙同被告人魏天、孙阳,设局将两名被害人诱骗至教学楼天台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”
“在KTV包厢内,被告人魏天、孙阳,伙同他人,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强行与被害人小雅、菲菲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!被告人林玥在场目睹,并未制止,系共犯!”
“在天台之上,被告人魏天首先提起杀人犯意,被告人孙阳积极响应并直接实施,将被告人小雅、菲菲推下天台。后被告人林玥下达‘做得干净点’的灭口指令,三名被告共同导致两名被害人最终窒息死亡!其行为分工明确,手段残忍,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!”
包宏每念一句,被告席上那三人的身体就剧烈地颤抖一下。
“事后,三名被告人为掩盖罪行,胁迫证人李浩顶罪自首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!”
“在此期间,被告人林玥,为报复另一受害人文静,私下联系蛇头,将被告人文静拐卖至缅北地区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!被告人魏天虽未直接参与,但其绑架文静的行为是导致后续拐卖发生的直接原因,系共犯!”
“庭审之中,被告人魏天、林玥,伙同其辩护律师王承志、刘波,企图以金钱交易,诱导同案犯孙阳进行虚假陈述,包揽全部罪责,公然藐视法庭,妨碍司法公正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!”
“综上,被告人林玥、魏天、孙阳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!”
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林玥,在多起共同犯罪中,均为犯意的提起者与行为的教唆者,系主犯,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且毫无悔罪表现,依法应从重处罚!”
“被告人魏天,作为主要犯意的响应者与部分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其仗势欺人,草菅人命,庭审中仍企图以金钱交易践踏法律尊严,主观恶性极深,依法应从重处罚!”
“被告人孙阳,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,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,虽有被蛊惑情节,但其心智健全,明知行为后果而为之,不足以从轻。其庭审最后阶段的翻供,虽有揭发他人之功,但其目的并非真心悔罪,而是出于报复,不构成立功表现,依法应予严惩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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