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9章 茶凉了,人便走吧!(1 / 4)
第369章茶凉了,人便走吧!
汉兴二年,九月十四日,陈王宫中。
没有掺和进大案的郭图,日子过得颇为清闲。
廷尉署有吏一百四十人,如今在陈王宫中的便有九十六人,仅留四十四人维持衙署的日常运转,算得上是倾巢而出了。
目下不在雒阳,手头也没有廷尉府收录为典型案例的“决事比”,律法的修撰工作便也暂时搁置了下来,只剩下一些框架性的构建工作尚能推进。
郭图将一卷封着火漆的竹简递给满宠,微微颔首,示意他打开,嘴角噙着一丝若有若无的笑意,道:“伯宁以为,某拟的这份律法框架如何”
纸张固然轻便价廉,却惧水火虫蠹,而竹简经特殊处理,更能长久保存。
朝廷文书所用竹简,都会将制作成竹简的竹片进行“杀青”处理,即在火上炙烤,将竹片中渗出的汁液抹去,随后再刮去青皮,如此既可防虫,又能减少竹简的吸湿性。
随后在竹片表面涂刷生漆或桐油,这种气味会驱赶虫类,同时在竹简表面形成一层防水膜,却不会阻碍书写。
最后再将书写过的竹简存存于箧笥(竹木箱)之中,垫盖以丝绸、草木灰等吸湿之物。
防火虽难,但若再将箧笥藏于石匮或金属箱内进行双重防护,倒也能隔绝火源。
这般处理的竹简,远比纸张耐存。
“《汉兴律》”满宠双手接过竹简,取小刀仔细划开火漆,展开时眉头微蹙,道,“十二总纲”
简上内容不多,仅陈列十二条律法总纲,并对十二纲目附上了简要的注解。
郭图所拟的核心框架,分为《名例律》、《卫禁律》、《职制律》、《户婚律》、《厩库律》、《擅兴律》、《贼盗律》、《斗讼律》、《诈伪律》、《杂律》、《捕亡律》、《断狱律》十二纲目。
《名例律》为刑法总则,明确五刑与十恶。
商周秦三代及汉初时,五刑为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等肉刑。
孝文皇帝和孝景皇帝逐渐废除了残伤肢体的肉刑,以笞、杖代替。
譬如劓刑以笞二百代替,剕刑以笞三百代替。
但实际上犯人若是被判笞二百,虽说不至于被鞭笞而死,却也会身受重伤,不过终究比肢体残毁的生不如死要好,无非是在病榻上养伤两个月。
然而满宠对《名例律》所定“五刑”颇有疑惑,他抬起眼,目光中带着探询,道:“正监,这……似乎不似您的手笔”
这话问得还算委婉了。
满宠骨子里与郭图俱为酷吏,信奉严刑峻法,使民畏法而不敢犯,便能大大降低犯罪率。
当然,大秦这个错题本上的错题,郭图等法家士人绝不会重蹈覆辙。
郭图轻轻摇头,神色淡然道:“此乃国家之意,正式废除肉刑,以‘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’五刑取代旧制,并载入成文法。”
郭图话音顿了顿,指向竹简上“十恶”的条例,道:“至于这十恶,是昨日我与国家商议所定,犯此十恶及故意杀人者,被正式判决后……逢赦不减,即十恶不赦!”
十恶者,一曰谋反,谓谋危社稷;
二曰谋大逆,谓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;
三曰谋叛,谓谋背国从伪,即图谋背叛国家;
四曰恶逆,谓殴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;
五曰不道,谓灭绝人道,譬如杀死一家三口灭门,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罪人,或用残酷的手段如肢解、蛊毒的手段杀人;
六曰大不敬,谓对天子言行不敬,包括但不限于盗取天子祭祀用品或天子服饰,盗取或伪造天子的玺印,为天子配制药物有错误,为天子做饭菜误犯食禁,为天子建造的车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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