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75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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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 孕妇甲与大女子丙斗殴导致孕妇甲流产,孕妇甲告到官府,官员当即就把丙捉拿问罪,可见古代政权对胎儿生命权的重视程度。

    但同时,古代堕胎的例子也有不少。

    其中,西汉皇后赵飞燕姐妹逼迫后宫妃嫔堕胎,和东汉王美人因惧怕当朝何皇后而自行堕胎的故事,都广为流传。

    但事实上,堕胎在中国古代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。

    汉代医学经典《伤寒杂病论》中就有“堕胎为白药长”、“水蛭……利水道又堕胎”等记载。

    随着时间的推移,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。

    南朝陶弘景《本草经集注》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,《千金方》、《医心方》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。

    此外,中国古代医学专家,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。

    西晋王叔和所著《脉经》中记载:“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,必堕胎。”

    而历代官府对堕胎都是进行限制,甚至禁止的。

    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,诏书明令:“不通医理妄行针灸,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,加等治罪。”

    及至近代,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。

    光绪年间“打胎、种子、春方等药就像现在的街头小广告一样,经常贴满大街小巷。”

    《京师药行商会规则》就规定了“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,俟批准后再行开张”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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