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六章 长江!(2 / 6)
p; 奴仆对家主,普遍性的称为“爹、娘”。
因为按照《大诰》,只有三品以上才可合法蓄奴,就算三品大员也只能蓄奴八人。
三品以下,余皆不许。
那么士绅豪商怎么绕过法律蓄奴呢?
用收养的名义。
所以真要较真《大诰》,不合法的奴仆关系,法律层面属于“养父养子”。
于是,奴仆就称家主为爹娘了。哪怕主人是个孩子,也要叫爹。
弘治之后,《大明律》、《大诰》中的很多条款已成虚设,名存实亡,可这种称呼却习惯性的保留下来。
与之类似的,还有纳妾。
妾室也称呼夫主为“爹”,称呼正妻为“娘”。
太祖规定,庶民年过四十而无子嗣,方可纳妾。
官员富商为了纳妾,就搞出“干爹干女儿”这种关系。实际上是妾,名义上是“干闺女”。
如此一来,就又钻了空子。到后来法律形同虚设,这种称呼习惯也保留了下来。
于是,明朝民间蓄奴成风,奴仆数量巨大,也不登记户口,甚至数次酿成“奴变暴乱”。
朱寅想了想,说道:“你们跟着我,就叫我主公吧。嗯,就是家主的意思。听过戏文没有?就叫主公。”
主公这种称呼,明朝其实一直存在,并不算违禁之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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