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5章(2 / 2)
诉人王家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”
“被害人马玲玲作为成年人,应当知道跳车行为的后果。本案并无证据证明,被害人的这种自创风险行为与上诉人有关。经合议庭合议,根据《华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六六条、第八八八条规定,判决如下!”
“一、撤销潭城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根据上诉人王家强在本案中的作用,应对被害人马玲玲的死亡承担30%的侵权责任。”
“二、驳回检方的抗诉申请。”
“三、原审被告人王家强无罪。”
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”
审判长万高峰说完后,紧接着又拿起了一页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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