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6章 早会制度(2 / 3)

加入书签

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:

"

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——违背妇女意志!

"

即便袁梦莹自愿与"

钟衙内"

生关系,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,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,在法律上视为无效。

我田平安好歹是个“学神”

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能从头背到尾,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。

这法律条文,终究要落到实处的。

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、198o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:

第一百三十九条:

1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

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;

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,从重处罚。

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,这事儿定性很清楚:

完全符合“其他手段”

——利用欺骗方式,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生关系,构成强奸罪。

依据法理,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生性行为,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“同意”

的,仍构成强奸。

法理逻辑清晰如镜:

1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;

2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;

3被害人因误解而"

同意"

4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。

四要件齐备,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!

桑塔纳驶过司法局新建的二五普法宣传栏,大红标语刺眼:

"

学法守法用法,共建法治社会!

"

田平安猛地踩下刹车。

轮胎碾过柏油路面,出刺耳的摩擦声。

冷汗顺着他的脊椎滑落——

自己这个政法大学的高材生,差点成了法治宣传的反面教材。

司法局的大楼就在眼前,钟衙内就在里头当着他的土皇帝!

这会儿怕是刚开完那狗屁早会,正人模狗样地喝茶看报呢!

我现在就冲进去把事儿搅黄?

把理店的卡狠狠摔他脸上?

把这破桑塔纳的钥匙砸回去?

当场脱了这身衣服甩他一身?

可我妈的救命钱呢!

他请的专家、垫的医药费,那些已经揣进兜里的奖金,还有刑警队那份我盼了半辈子的调令——

这些泼出去的水怎么收得回!

他奶奶的!

这根本就是条贼船!

上了就下不来了!

劲!

走一步看一步吧!

是福是祸晚上见了袁梦莹再说!

想到袁梦莹,田平安心里顿时五味杂陈。

袁梦莹这个小姐姐,乍看真是朵白莲花。

警服穿的干净得体,头做得美美的,笑起来眼睛弯成月牙。

妥妥的女神形象。

我有次蹲点回来饿得昏,她悄悄塞来两个茶叶蛋,指尖碰到我手心时还会脸红。

全局上下谁不夸她工作扎实、"

温柔懂事"

武局长甚至拍着桌子说过:

"

梦莹这姑娘,是个正儿八经的好苗子!

"

孙政委也常夸她:

"

业务认真,作风正派,难得的好同志。

"

这姑娘确实美得让人晃神——

每次见她扎着马尾辫,抱着文件浅笑时嘴角浮起的梨涡,田平安心头都忍不住一跳,脑子里总是不受控制地闪过些荒唐念头

↑返回顶部↑

书页/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