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 夫子的取舍(1 / 11)
子曰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,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。
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,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,车轴转动出“吱呀”
的声响,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,留下细密的灰痕。
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,指着那官吏说:“夫子,彼执鞭者,月得五秉粟,不足为贵。”
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——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,缓缓摇头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《论语?述而》记载的这句箴言,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:正面铸着“求富”
的坦然,背面刻着“从好”
的坚守。
“富而可求”
不是拜金的贪婪,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——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,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,亦不排斥;“如不可求”
不是消极的放弃,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,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。
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,藏着儒家“义利之辨”
的密码: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,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,正如《论语?里仁》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
,区别不在是否求利,而在是否以义为舟。
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,这种“求富与从心”
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。
一、富而可求:财富的正当性边界
“富而可求”
的“可求”
,核心在“可”
字——指符合道义、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。
《说文解字》“可,肯也”
,意为“值得、允许”
,在儒家语境中,“可求”
的财富需通过“义”
的三重检验:手段合法(非欺诈掠夺)、符合礼制(不僭越等级)、利于他人(不独善其身)。
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,《礼记?礼运》“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”
,财富是满足“饮食”
等基本欲望的基础,“可求”
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,正如《周易?系辞》“变通者,趋时也”
,顺应正当途径求富,是对时势的尊重。
春秋时期的“富”
与“求”
,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。
《周礼?天官?大宰》将“利”
分为“九利”
,“一曰邦中之赋,二曰四郊之赋,三曰邦甸之赋”
,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,其中“什一税”
(收获的十分之一)是通行标准。
据《管子?轻重甲》记载,当时成年男子“月食四石”
(约今80斤),“执鞭之士”
月得“五秉粟”
(一秉为十六斛,五秉即八十斛,约今1600斤),除去上缴官府的部分,实际所得可养活五口之家,这种“劳而获”
的财富被孔子认可。
而“聚敛者”
如季氏“富于周公”
(《论语?先进》),通过“田赋倍增”
(《左传?哀公十一年》)掠夺财富,则被批评为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
(《论语?述而》)。
“执鞭之士”
的职业象征,暗含对职业平等的深刻认可。
“执鞭”
在春秋时期有两种具体形态:一是市场守门人“执鞭以击商贾”
(《周礼?地官?司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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